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因:我中心能力无法确认被鉴定人正中神经损伤情况法律纠纷,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的终止鉴定告知
在内蒙古翁牛特旗,一起因雇佣关系引发的法律纠纷引发广泛关注法律纠纷。农户韩某在2023年8月农忙时节,雇佣了郭某和任某从事农活。在劳作过程中,任某不慎将郭某砍伤。韩某立即将郭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住院押金。郭某住院11天,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事后,三方就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郭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和任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首次委托当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然而该中心以无法确认郭某特定神经损伤情况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法律纠纷。令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韩某,便直接指定了外地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并将第二次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最终,一审判决韩某支付郭某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7万余元,而任某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正中神经分布图解
韩某对此判决深感不公,他表示一审过程中自己完全不知晓第一次鉴定终止以及第二次鉴定相关事宜,还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才知晓法律纠纷。他还指出,根据自己了解的医学知识,郭某受伤部位与所提及神经的分布位置不符,因此对第二次鉴定结果心存疑虑。在二审期间,韩某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未得到法院支持。此外,韩某还发现郭某隐瞒了一份重要的身体复检报告。韩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韩玉新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
知名维权律师胡某对此案发表看法:在个人劳务侵权责任案件中,当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直接侵权人和接受劳务方时,法院仅判定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并不妥当,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避免接受劳务方后续还需另行起诉追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律纠纷。在诉讼当事人申请鉴定环节,即便申请人要求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法院也应当保障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关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后,未综合其他在案证据就直接作为判决结果,存在“以鉴代审”的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这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程序的规范执行和判决的合理性上,值得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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